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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分居两地怎么诉讼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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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应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2、适用特别规定的情形是: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对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和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二)、军人离婚案件的管辖

1、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离婚诉讼,军人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2、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管辖。

(三)、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的离婚,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管辖。

(四)、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管辖为由不受理,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院管辖。

(五)、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管辖不予受理,应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管辖。

(六)、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的离婚案件,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都有权管辖。

国外一方向居住国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起诉,受诉人民有权管辖。

(七)、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起诉的离婚案件,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管辖。

(八)、国内中级人民裁定对外国离婚判决不予承认的,当事人可到国内原户籍所在地或婚姻缔结地中级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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