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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高中分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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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升入省重点普通高中、省普通高中特色示范学校及其领办分校的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其综合评语中的操行等第须合格及以上,综合素质等级评定须6项全部合格(P等)且其中获得优秀(A等)项数3项及以上,初中毕业生科学实验测试合格。升入中等职业学校“中高职一体化”五年制班的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其综合素质等级评定须6项全部合格(P等)及以上;其他学校与专业录取的学生,综合素质等级评定须4项合格(P等)及以上。2.“个别生”:“个别生”指符合杭州市区各类高中招生报考条件的杭州市区初中学校往届毕业生和非杭州市区初中学校毕业生。在各类高中招生录取中,“个别生”中的应届毕业生综合素质评定结果要求参照市区初中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标准执行,往届毕业生的综合素质评定等级为合格及以上是升入各类高中的前置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所有初中毕业班学生均需参加学业水平考试;2、所有学科都要考;3、名额分配生比例 从50%增加到不低于60%;4、英语听说能力人机对话和科学实验测试;5、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经批准可增加;6、中考加分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2021 年浙江新高考改革方案1、考试科目为语数外+3门选考科目,不分文理;2、除语数,其他科目都有2次考试机会,成绩2年有效;3、高校提前两年公布选科范围,至多3门,考生1门符合就可报考;4、高考录取不分批次,“专业+学校”平行志愿,按专业平行投档;法律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一、高中学考按年级定时定科统一安排,同一年级统一科目统一时间开考,从2020年入学的高一学生开始实施。二、外语和选考科目成绩从2年有效改为当年有效,从2021年1月考试起实施。三、选考科目等级赋分的分差由3分改为1分,从2022年1月选考起实施。四、录取分段由三段改为两段,从2021年招生录取起实施。五、语文、数学和外语使用全国统一命题试卷,从2023年起实施。六、职业技能操作考试作为合格性考试,由省统一标准、市县组织,考试合格作为报考条件,职业技能理论知识考试仍全省统一组织,从2022 年招生录取起实施。

第1种观点: 法律解析:1、所有初中毕业班学生均需参加学业水平考试;2、所有学科都要考;3、名额分配生比例 从50%增加到不低于60%;4、英语听说能力人机对话和科学实验测试;5、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经批准可增加;6、中考加分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所有初中毕业班学生均需参加学业水平考试;2、所有学科都要考;3、名额分配生比例 从50%增加到不低于60%;4、英语听说能力人机对话和科学实验测试;5、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比例经批准可增加;6、中考加分调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浙江省教育厅从“分配生”制度开始实行的当年,就明确示范性普通高中名额分配招生不低于60%。2021年开始,省一级重点普通高中名额分配招生比例为不低于学校招生计划数的60%。进一步明确:好的普高名额分配生(原保送生)比例从2021年起由50%增强到不低于60%(六城区2021年为60%)。分配生措施,是地方为了抑制择校热,均衡学校间的发展,使各类学校的学生都能受到好的教育而采取的措施。具体而言,就是中招招生,教育局对于高中学校的招生名额会分两块,一块用于统一招生,一块用于分配生。例如,高中市一中招生900人,教育局会将其中500人用于统一招生,其余400人用于分配生,当然,分配比例有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十条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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