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般是指最高人民法院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协议纠纷是指因行政协议的签订或者履行而发生的行政争议。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协议纠纷作出不同的分类。(一)从行政协议的内容不同,可以将行政协议纠纷划分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和其他行政协议。(二)从行政行为的角度,可以将行政协议纠纷划分如下:第一,签订行政协议纠纷。行政机关与协议另一方,通过协商一致,达成共同意见,签订行政协议。这是行政协议的开始,是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过程中的第一个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签订行政协议发生争议,是否可以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诉讼法》第12 条第1 款第11 项未列举。笔者认为,由于行政协议本身就是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 条规定,原则上所有的行政行为均是可诉的,只要行政行为具有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性,对其权利义务形成不利影响,原则上就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非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不可诉。行政机关签订行政行为的行为显然是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且没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不可诉,利害关系人应当有权依法对签订行政协议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纠纷。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根据情势变更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等因素,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单方变更或者解除行政协议。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行政决定,利害关系人对这类行政行为当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应当注意的是,不能将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理解为合同当事人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民事行为。第三,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义务纠纷。行政协议签订后,行政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义务。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义务,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行政协议的强制执行行为纠纷。行政机关单方强制执行行政协议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行政机关组织实施过程中超越准予执行裁定范围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不当,造成行政协议的相对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属于可诉的行政强制行为。但是,行政机关完全按照准予执行裁定依法实施的强制执行行为,属于司法强制执行行为的一部分,不可诉。第五,行政协议赔偿、补偿纠纷。行政机关签订行政协议行为,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单方变更、解除行政协议,或者强制执行行政协议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责任。当事人可以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也可以在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之后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2019年12月10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中可以了解到,行政协议不得约定国内的仲裁条款。行政合同协议可以约定国内仲裁条款吗?自1989年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行政协议的处理程序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从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到有的按民事案件处理、有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总的趋势是向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方向。这次最新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不仅坚持了行政诉讼法已经规定的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方向,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列举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协议明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种,其后尽管有“等”字,但这个“等”字还包括哪些,实务中倾向于限缩解释。这次新司法解释,在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但以下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3种观点: 行政协议可以用仲裁,相关规定如下:1、当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行政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2、行政仲裁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管辖的确定性,而且费用低,速度快,有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不能提起复议,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提起复议,但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下列情况不能申请行政复议:1、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2、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其他处理的。3、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4、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定。5、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6、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7、行政机关对落实私房政策等历史遗留问题作出的处理。8、其他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1种观点: 行政协议可以用仲裁,相关规定如下:1、当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行政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2、行政仲裁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管辖的确定性,而且费用低,速度快,有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1种观点: 行政协议不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只有当行政机关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或行政行为,涉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情形,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与其他主体之间为解决具体问题而达成的协议,它并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因此行政协议不能作为行政复议的客体。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在行政机关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或行政行为,并涉及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等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而行政协议不具备强制力,它只是一种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的一种手段,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因此不能成为行政复议的对象。需要注意的是,在行政协议中,当事人可能会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或行政行为持有不同的意见,如果行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当事人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了行政协议,但协议未能履行,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吗?如果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了行政协议,但协议未能履行,此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调解或要求行政机关重新考虑决定。如果仍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协议不适用于行政复议程序,只有当行政机关作出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或行政行为,并涉及法定权利和义务等情形下,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行政协议只是一种通过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的手段,当事人仍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解决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 请求行政复议的事项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决定或者行政行为,包括不作为,但是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审查的其他事项除外。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协议无效可以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因为这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签订的协议,不是民事纠纷。行政相对人若是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也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3种观点: 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再进行行政诉讼的情况,叫作行政复议前置,也就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经过行政复议之后行政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仍有不同意见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况有以下几种:(1)《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2)《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8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3)《海关法》第64条规定:“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国家安全法》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5)《商标法》第32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协议能否行政复议这个问题可以参照上述的解答,望采纳。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2019年12月10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中可以了解到,行政协议不得约定国内的仲裁条款。行政合同协议可以约定国内仲裁条款吗?自1989年行政诉讼制度实施以来,行政协议的处理程序一直是个有争议的问题,从作为民事案件处理,到有的按民事案件处理、有的按行政案件处理,总的趋势是向依照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方向。这次最新关于行政协议的司法解释,不仅坚持了行政诉讼法已经规定的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的方向,而且更重要的,是通过列举式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行政协议明确包括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两种,其后尽管有“等”字,但这个“等”字还包括哪些,实务中倾向于限缩解释。这次新司法解释,在第2条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协议的范围:(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六)其他行政协议。但以下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新司法解释第26条规定: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3种观点: 行政协议可以用仲裁,相关规定如下:1、当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行政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裁决申请强制执行;2、行政仲裁具有自主性、专业性、保密性管辖的确定性,而且费用低,速度快,有助于及时有效的解决行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四条 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 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第六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国家行政机关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之间由于行政管理而引起的纠纷。包括行政争议和行政案件形式。 就是民与官的纠纷。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根据相关规定,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 。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 行政复议决定 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国家安全机关 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 行政复议法 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当事人与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争议的,可以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第四百六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