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热门资讯 网游 手游 单机 游戏攻略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行政协议的救济途径

来源:喽游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是指在行政合同一方违约或违法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权益甚至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司法外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外救济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或者仲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而司法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广义)的途径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据的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以及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履行合同时,若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或财权权益,就需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2种观点: 1、和解和解是由争议各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方实际情况,自行协商而不需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纠纷常见的解决方式。但由于和解协议缺乏的法律约束力,有些人可能会出尔反尔,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了纠纷的有效解决。2、调解调解是由争议各方选择信任的第三方居中,就合同争议进行调解处理。调解通常是以各方互谅互让为原则进行。此方法解决纠纷的可能性较和解大一些,但由于调解协议与和解协议一样不具有强制性效力,也使得纠纷的解决难尽人意。3、仲裁仲裁指争议各方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以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法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依据仲裁规则居间进行居中调解,依法做出裁定的方式。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强制执行。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争议的最后方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争议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做出裁判,藉此解决争议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行政合同纠纷案可以去原告住所地起诉吗不可以,行政合同纠纷一般不可以在原告所在地起诉,但是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在原告住所地起诉的除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上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我们知道,行政复议作为针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救济手段之一,在行政救济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后的救济途径首先,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如果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那么申请人既可以针对行政机关的原行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请求法院责令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但是复议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的情况也要分开讨论,具体如下:1、如果是复议机关驳回复议申请或者复议请求的,则应当视为复议机关维持了原行政行为,此时,应当以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与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2、如果是复议机关以复议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驳回,则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这两种救济途径中,当事人一般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救济,如果是针对原行为提起诉讼,则人民法院要对原行为作出的合法性予以审理,最终作出原行为是否合法的判决,而如果针对的是复议机关的不予受理行为,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不仅要审查复议机关的行为是否合法,但在审查复议行为的同时,法院必将会涉及到对原行政行为的审查。二、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后的救济途径的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法》1、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三、行政复议机关违反行政复议法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处罚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是指在行政合同一方违约或违法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权益甚至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司法外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外救济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或者仲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而司法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广义)的途径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据的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以及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履行合同时,若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或财权权益,就需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2种观点: 近年来,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活动方式出现,让我们在处理行政合同纠纷时不同于民事合同纠纷。那么,你知道行政合同是如何进行法律救济的吗?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及其法理基础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是指在行政合同一方违约或违法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权益甚至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司法外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外救济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或者仲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而司法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广义)的途径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据的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以及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履行合同时,若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或财权权益,就需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合同的司法外救济首先建立在契约自由的原则之上,这是由行政合同的合意性决定的。虽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一部分是由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但行政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当然具有合同的一般性。行政合同作为一种意思表示行为,合同内容无论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是双方的约定,都是双方的意思表示形式,具有契约的自由。基于这种自由,行政合同当事人双方可以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所有的处分权,在一方违约后进行协商或者通过仲裁来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与公共利益。其次,司法外救济也以效率原则为其法理基础。效率是合同纠纷解决中不能忽视的因素或价值。在任何资源都日益稀缺的背景下,提高资源利用的效率、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是探求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的必然结果。通过司法外途径解决合同纠纷,不必花费冗长的时间,但可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可以避免当事人双方“对簿公堂”的对立情绪,有利于社会和谐。行政合同司法救济的法律基础则在于:第一,依法行政。行政合同的“行政性”决定其“法定性”。依法行政主要约束行政合同中的行政主体一方,因为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居于强势地位,容易滥用特权。司法作为匡正行政行为之剑,将行政行为震慑在法定轨道内,并在其出轨时予以惩戒。第二,信赖利益保护原则。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管理活动已经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随意变动这种行为,如果变动就必须补偿相对方的信赖损失。在履行行政合同的过程中,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单方变更和解除合同。但根据信赖利益保护原则,变更或解除行政合同给相对人一方造成损失的,行政机关必须予以合理的补偿。若行政机关没有对相对人给予补偿的,应允许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救济。第三,“有权利必有救济”。这是法律对权利保障的承诺。一个完整的权利结构,其内容实际上是三种权利要素――自由权、请求权和诉权的统一。其中,请求权与诉权便是权利受到侵害后得以救济的保证。只有建立切实的司法保护机制,使公民的自由和权利一旦受到侵犯,就能及时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这样才能切实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所带来的好处或效益;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真正说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具有实际的意义。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是指在行政合同一方违约或违法的情况下对另一方权益甚至公共利益所进行的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法律救济可以分为司法外救济和司法救济。司法外救济是指通过双方协商或者仲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优益权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而司法救济,顾名思义,就是通过司法(广义)的途径来对非违约(法)方的权益甚至公共利益进行保护与弥补。行政合同的司法救济途径依据的是行政合同的“行政性”以及行政合同所涉及的公共利益。履行合同时,若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或财权权益,就需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显示全文